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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指戴中指】中指未端缺失一半是几级工伤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4-29 点击:

  中指未端缺失一半是几级工伤


  器官部分缺失,没有功能障碍属于10级伤残,所以中指未端缺失一半属于10级。因此在我们日常的工作中,大家如果不小心发生意外,一定要先鉴定自己是几级伤残。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折叠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折叠编辑本段主要种类


  1、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⑴轻伤;⑵中度伤;⑶无生命危险的重伤;⑷有生命危险的重伤;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伤因素分类:⑴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⑵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⑶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


  3.按受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


  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老工伤至2012年,老工伤缺乏准确的概念定义,在工伤保险实务中,一般理解是将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以前的工伤统称为"老工伤".事实上,这理解也存在偏差。笔者认为,恰恰是这个用词导致了人们对于"新""老"工伤的划分,进而导致了对于工伤政策适用的争议."老工伤"的规范定义应该是"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这意味着不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都可以称为"老工伤"。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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