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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工伤险公司如何赔偿]没有工伤险公司如何赔偿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5-11 点击:

  一、没有工伤险公司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


  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二、上下班时间车祸误工费怎么赔偿


  (一)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对于离退休人员及在岗人员单位未扣发工资的,不应予以赔偿。(应由单位出具证明,并予以调查核实为准)


  (二)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若受害人系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应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其他自然人若能作此证明的亦应以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为准,来计算每天收入状况;对无法举证的,由受诉法院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对无收入但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计算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


  (五)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因为造残疾了,丧失劳动能力了,这个时候要赔偿残疾赔偿金,在确定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损失之间从那个界限开始算,那就是从定残这一天算起,定残前赔偿误工费,定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的时间计算问题。


  三、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由于非法用工单位中的职工得职业病或受到事故伤害的并不是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而是由非法用工单位来进行赔偿,所以进行工伤认定的意义不大,而且徒增繁琐,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很可能因工伤认定而转换成为伤残职工或用人单位与行政机构的行政纠纷,如此一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将更加困难。上海、广东、浙江等地高院的指导意见都规定,该种情形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予以解决,不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的逻辑起点在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没有劳动关系这一前提,则伤害只能是一般侵权或意外事故,由此推断没有劳动关系存在的伤害不需进行工伤认定,但不能反过来推理,即不进行工伤认定即意味着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认可劳动者所受伤害的,就不必进行工伤认定。


  实践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职工未进行工伤认定为由,不予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认定不同,工伤认定是确定是否补偿的关键,而劳动能力鉴定是决定赔偿或补偿多少的关键。对于非法用工单位的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其获得合理的赔偿有利无弊,并不分割工伤保险制度。根据该鉴定结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判定用人单位赔偿伤残职工的数额。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委托上述机构予以鉴定,不宜直接委托其它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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