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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铁路地图]山西省关于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5-22 点击: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积极推进全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通知》规定,按照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概算提取、一次性缴纳、全员覆盖的制度安排,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进所有新开工和在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效保障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二、政策措施

·       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和《通知》规定和要求,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做到应保尽保。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或项目标段(以下统称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优化工作流程、简化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程序,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及时出具参保证明。

(二)明确工伤保险计缴方式和费率

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本统筹地区建设施工企业行业基准费率,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开工项目,以工程建设项目总造价(工程项目合同价及追加合同价款)的10%-20%为基数,按本统筹地区建设施工企业行业基准费率,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项目,先按新开工项目计费办法计算应缴纳工伤保险费,再以其为基数,乘以剩余工期进度比例(剩余工期天数/总工期天数)的方式,计算并缴纳剩余工程的工伤保险费。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本地区建设施工企业行业基准费率,兼顾工程建设项目中已按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合理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并根据各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适时适当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建立完善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 工程建设项目跨统筹地区的,应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部分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三)将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建设项目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计缴方式,计提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总造价预算。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承包合同书中予以说明,并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工程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代缴纳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

   (四)将参加工伤保险列为保证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 交  通运输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落实安全施工的重要措施;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核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要将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必备条件之一进行审核,对未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对开工报告不予批复(备案)。

    (五)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应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施工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在与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关于代缴工伤保险费的协议》(附件1),并发给盖有总承包项目部或项目标段项目部公章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复印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和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凭证备查、备用。

·       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

    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截止之日止。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到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工伤保险期限按批准的延长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工期期限顺延。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15日内到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工伤保险期限按保修合同约定的期限顺延。

·       实行动态实名制报备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并自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工伤保险关系自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生效。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发生变动时,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在10日内向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名单。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新增人员发生工伤的,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5日内,报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八)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材料完整、事实清楚,不需要调查核实的工伤认定申请,应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自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可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予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一般应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制作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时,应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和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名称。

(九)认真做好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工作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工伤人员享受待遇资格的确认工作,按照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规定为工伤人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在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工期(含保修期)结束后仍处于停工留薪期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长期支付。5-10级工伤职工在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确定本人工资的,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       做好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公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让每个施工人员知道该工程建设项目已参加工伤保险,并且覆盖到所有施工人员;二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做好集中宣传的同时,要深入工程建设企业、工地、农民工临时生活区等场所发放宣传资料、宣讲工伤保险政策,让广大职工知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程序;三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交通运输等行业所有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和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中负责安全施工的管理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劳资人员进行培训,让用人单位知道和掌握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方式、申报待遇程序、保障工伤职工待遇等政策。

三、部门职责和调度督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牵头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做好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参保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认真履行劳动监察职能,加强日常巡查,对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参保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并督促整改。

    各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立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先参保,再开工”的长效机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本部门管辖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未参保,先开工”和“只施工,不参保” 等违法施工行为,对已进场施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责令停工整改。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未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况建立失信记录,及时将失信企业信息推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从2018年7月份开始,各地应于每季后次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填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附件2)。其中,铁路、能源工程建设在建项目数和新开工项目数由发展改革部门填报;公路、水运、机场工程建设在建项目数和新开工项目数由交通运输部门填报;水利工程建设在建项目数和新开工项目数由水利部门填报;参保在建项目数、在建项目参保率、参保新开工项目数、未参保新开工项目数、新开工项目参保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填报。所有数据报同级人社部门汇总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各有关部门组成督察组,不定期对各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通过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登记、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备案)、行业管理等途径,认真摸清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人员结构(包括固定职工和农民工)、在建项目、拟开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项目用工、施工许可证发放(开工备案)、工伤保险费征缴等信息资源,为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提供第一手资料。
    (二)制定好工作方案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细化本地区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措施和运作方式等,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请各市于6月底前,将本市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工作方案,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三)通力合作,共同推进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借鉴在推进建筑业参保过程中形成的联席会议、联合督查、信息共享、经办对接等部门协作机制,积极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进一步扩大协作范围,丰富协作内容,认真履行各自职能职责,齐抓共管,合力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切实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各地在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刘  楠 联系电话:0351—7676063 传真:0351—7676063 省社会保险局综合处:杨志忠 联系电话:0351-4153662 传真:0351-4152883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业和收入分配处:李  纬 联系电话:0351-3119806 传真:0351-3119806 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和管理处:李  娜 联系电话:0351-4663031 传真:0351-4663030 省水利厅人事处:李小芳 联系电话:0351-4666281 传真: 0351-4666281

 

关于代缴工伤保险费的协议(范本)

 

总承包单位(甲方):

分包企业(乙方):

 

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及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8]58号)等有关规定,乙方同意由甲方在XX项目(项目名称)开工前统一代缴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在开工前已为本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与甲方签订专业、劳务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一次性代缴了职工工伤保险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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