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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2018年度工伤保险待遇_2018年工伤保险待遇都有哪些

来源:工伤保险 时间:2020-05-29 点击:

  雇工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费、食宿费;


  2、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工资领取标准


  1、35周岁以下的:一级伤残为216个月,二级伤残为192个月,三级伤残为168个月,四级伤残为144个月;


  2、35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一级伤残为204个月,二级伤残为180个月,三级伤残为156个月,四级伤残为132个月;


  3、50周岁以上的:一级伤残为192个月,二级伤残为168个月,三级伤残为144个月,四级伤残为120个月。


  工亡亲属抚恤金领取标准


  1、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为180个月;


  2、年龄在5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为120个月;


  3、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为60个月;(四)具有劳动能力,年龄未满18周岁的,计算至18周岁。


  工伤保险支付条例


  (一)个体工商户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支付;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个体工商户支付。


  个体工商户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其雇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由个体工商户支付。


  哪些情形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1、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


  2、个体工商户瞒报雇工人数的;


  3、个体工商户、工伤雇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雇工工伤保险办法


  1、为维护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个体工商户雇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4、个体工商户是工伤保险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到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5、个体工商户每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为: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雇工人数,再乘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适用费率之积。


  6、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采取定期、定额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征缴工伤保险费。


  7、发生雇工工伤事故,个体工商户和受到伤害的雇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均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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