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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不好的原因总结_业绩不好被公司辞退合法吗

来源:工资待遇 时间:2019-12-24 点击: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通常对于劳动者有业绩的要求,业绩往往和工资待遇进行挂钩的。有些用人单位经常以业绩不达标克扣工资和资金,甚至会开除劳动者。那么业绩不好被公司辞退合法吗?


  一、业绩不好被公司辞退合法吗


  案例回顾:


  今年26岁的胡小姐在衡阳市某企业工作了4年。可在2013年1月18日下午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电话称,自己在2012年的第三、四季度销售业绩都考核为不及格,不能继续胜任公司工作职位,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要将其辞退,同时公司还将按照工作年限补偿其2个月的工资。限于胡小姐2013年2月 1日之前公司人力资源办理相关手续。胡小姐不服,想询问该公司能否以自己的业绩不好为由辞退自己?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可以说胡小姐就职的公司这样的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胡小姐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如果胡小姐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已不能继续履行的,该公司应该按你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你支付两个月的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月工资是指其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月工资高于该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确定。


  同时《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公司辞退胡小姐,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胡小姐的业绩不好,不等于其不能胜任工作。《劳动法》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再有,胡小姐即使不能完成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该对其进行调岗或培训,必须给其工作机会,如果经过调岗或培训后,胡小姐还是不能胜任,才能辞退。


  最后,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当然公司制定管理制度也必须是依法、合法进行方能有效。


  二、用人单位以业绩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怎么维权


  1、协商解决


  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实践中,职工与单位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而解决纠纷的情况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2、申请调解


  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单位具体情况,有利于解决纠纷。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均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是,与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申请仲裁


  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手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程序


  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程序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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