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达不到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应安排数不足一人部分,以实际比例数缴纳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单位全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1.5%(结果取小数点后三位);
例如:某单位上年度平均职工人数是80人,上年度应安排残疾人=80×1.5%=1.2人
应缴纳“保障金”金额的计算公式:
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上年残疾人职工数)×市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
例如:某单位上年度平均职工人数是80人,而上年度4月新招用一名肢体三级残疾人,在4月份签合同、买社保并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金。则该单位上年度实际招用残疾人9个月,已安排残疾人=9/12个月=0.75人,欠安排残疾人=80人×1.5%-0.75人=0.45人;
2014年应交残保金=0.45人×45365元×80%=16331.40元。
(2014年年审,广州地区仍按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45365元作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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