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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资低于实际工资|合同上的工资跟口头不一样要如何处理

来源:工资待遇 时间:2020-04-18 点击:

  如果工资在合同和口头不一样,用人单位往往利用优势地位,欺压劳动者。但是你已经签署了该份协议,对你而言想要推翻这个协议十分困难,毕竟口头协商比其书面的,其证明力要弱太多了。那么合同上的工资跟口头不一样要如何处理?


  合同上的工资跟口头不一样要如何处理


  从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条款来讲: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我们先来看看《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对工资的规定:工资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定福利待遇等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具体岗位、报酬、试用期限等未按上述要求表述清楚的,要及时说明并要求修订才可签订合同。


  其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里包含有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释义的解释,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回过头我们来看看本案例的问题:


  1、入职前谈好的试用期工资是3200,转正后是3500。


  首先要明确约定的转正后的3500工资都包含那些内容,是不是全部收入(一般是谈税前的全部收入)及组成。


  其次,在看看合同公司约定是全部合同上写明是的什么工资。月工资(固定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计时工资(每小时)、计件工资(每件)等,是那些项目构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1600是工资组成的那些组成。


  如果合同中的1600的试用工资是基本工资的80%,也就是说转正后基本工资=2000,针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里只约定基本工资,而对工资的构成规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的情况,如果工资构成的规章制度经过一定民主管理程序,职工知晓,则是合法的。也就是说是允许的。


  2、合同中试用期工资写的却是1600,转正后待定。


  问题出在“转正后工资待定”的这个说法上。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享受相对稳定和可预期的劳动报酬,并能在相对稳定的岗位上从事自己愿意从事的工作。


  如果合同中说明“试用期工资写的却是1600,转正后待定。”那么就相当于没有约定转正后的工资或是事实上模糊约定。那么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未约定或者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条款的劳动合同无效,同时事实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也未有其他约定工资的形式,这明显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不符。约定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甚至薪资待遇,实际上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同时排除和剥夺了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权。


  当然,按照法律的解释要结合该法条在该部法律中的地位对其含义进行理解,虽然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报酬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同时第11条规定、第18条、第81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时并不必然无效,可以允许当事人补正或者另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不签合同。


  3、我应聘的是本市的岗位,但是合同中工作地点写的是全国;


  这就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合适可以选择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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