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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关26年再审无罪】再审无罪后工资如何恢复

来源:工资待遇 时间:2020-05-05 点击:

  再审无罪后工资如何恢复


  针对企业刑满释放后改判无罪人员的劳动关系及待遇等问题,存在五种意见。


  一是认为不应当恢复劳动关系。认为省电信公司2002年3月对周某开除处分,依据的是人民法院对周某的有罪判决,符合当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省电信公司没有过错。如果要求用人单位再恢复劳动关系,将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为造成的后果强加给企业,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是认为应当自再审改判无罪之日起恢复劳动关系。认为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40号复函规定,再审改判无罪后恢复劳动关系有政策依据,再者,从什么时候改判无罪,从什么时候恢复劳动关系,符合有错必纠的政策。


  三是认为应当自开除之日起恢复劳动关系,但刑满释放后至改判无罪期间,不应享受有关工资等待遇。认为周某再审改判无罪后,省电信公司原作出开除处分周某的事实已不复存在。本案中,省电信公司也做出了撤销原对周某开除处分的决定,该决定自始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其劳动关系应当从开除之日起恢复。但省电信公司当时是依据人民法院有罪判决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没有过错,因此,省电信公司不应承担刑满释放至改判无罪期间的有关工资等待遇。


  四是认为应当自开除之日起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周某刑满释放至改判无罪期间的工资等待遇。认为周某原是国家行政机关即某邮政管理局局长助理兼法规处长,属报请上级部门备案后任命的国家干部,省电信公司对申请人做出的开除处分依据的是原《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周某的身份是国家干部,应根据《关于公务人员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规定,补发周某刑满释放至改判无罪期间的工资等待遇。


  五是认为应当自开除之日起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申请人刑满释放至改判无罪期间的停工津贴。认为虽然省电信公司当时开除周某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客观上依据人民法院的错判结果解除周某的劳动关系,对周某的身心和正常就业造成了损害。省电信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和该错案的政策落实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参照当地有关企业停工处理的政策和企业内部相关管理规定,补发申请人刑满释放后至改判无罪期间停工津贴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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