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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失业保险 时间:2014-09-19 点击: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5〕35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5〕24号)和人社部有关通知精神,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稳岗补贴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二、稳岗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和企业,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资金可统筹使用当期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滚存结余基金,并适时调整基金收支、结余预算。

 

  三、稳岗补贴使用范围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简化办理程序

 

  上年度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本年度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附件1),即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在2015年度内提出申请,照此类推,跨年度申请的不予受理。企业类型由企业如实申报。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稳岗补贴政策执行起止时间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7号)规定执行。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依法参保缴费情况、裁员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在其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的相关信息仍保留在该网站,每年根据当年的审定情况进行更新。参保地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将稳岗补贴拨付给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要按照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五、有关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对统筹地区稳岗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汇总填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附件2),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季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报送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2015年前三季度情况表请于10月8日前报送。

 

  联系人: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饶国红 0791-86386359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黄望彦 0791-87287626

  附件:1.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申报表

     2.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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