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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_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失业保险 时间:2014-10-07 点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有关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防范失业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将市人力社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45号)明确适用于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的稳岗补贴政策,扩大到所有符合稳岗条件的企业。扩大适用范围后的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以市统计局发布数据为准。


  裁员率计算公式为:上年度裁员率=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末参保人数)x100%。


  上年度裁员人数以上年度参保减少人数为基数,扣除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非裁员人数。申报企业应对本企业裁员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统一稳岗补贴额度。对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补贴额度与渝人社发〔2015〕45号文件明确的额度一致,即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其中,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


  三、简化补贴申报程序。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直接向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重庆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表》(附件1)。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依法参保缴费情况、裁员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补贴的企业名单和金额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按渝人社发〔2015〕45号文件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公示相关信息,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附件2)。经复核无异议的,财政部门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金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同一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


  扩大适用范围后,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申报补贴时,不再提供企业类型认定证明,只在申报表中自行选取,如企业同时涉及一项以上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只选取其中一项。各区县(自治县)在填报企业稳岗补贴情况时,需对上述三类企业单独统计。


  四、强化资金使用效益。稳岗补贴资金可使用当期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滚存结余基金。稳岗补贴在“其他费用支出”的“稳定岗位补贴支出”中核算。各区县(自治县)要合理安排基金使用计划,及时调整基金收支预算,在优先保障失业保险待遇前提下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切实把补贴资金用在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及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上。

  扩大范围后的稳岗补贴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稳岗补贴的申报及发放,原则上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2015年9月20日前完成。


  五、做好统计监测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经办力量,优化服务流程,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发挥政策稳定岗位、预防失业的作用。要加强失业动态监测,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情况,定期评估稳岗政策效果,做好应对失业风险的工作预案。要按时填报《重庆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附件3),并于每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本区县(自治县)上季度稳岗补贴发放情况报送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同时抄送市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2015年前三季度情况表,请于9月28日前报送。


  稳岗补贴政策关系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就业和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主动加强政策宣传,提高企业知晓度,保障政策用好用足。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联系人:杜纳力 甘 燕


  联系电话:88633902 88633907 88633905(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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