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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河北省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来源:失业保险 时间:2014-05-25 点击: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字【2015】28号

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提高后,按规定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计发其他待遇时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

 

二、各市、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短,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由省统一确定。具体调整计发标准见附件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地区档次划分见附件二。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待遇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规定科目列支。

 

四、各市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调剂功能,统筹考虑所属各县(市、区)基金支出情况,合理编制支出预算,切实落实调标资金。对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的县(市、区),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

 

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调整待遇标准工作落实到位。

 

河北省失业保险金调整计发标准

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累计缴费年限

核定领

取月数

 基数

 

比例 

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

第1-12个月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1480

1420

1310

1210

满1年不满2年

3

54%

800

770

710

650

满2年不满3年

6

54%

800

770

710

650

满3年不满4年

9

54%

800

770

710

650

满4年不满5年

12

54%

800

770

710

650

满5年不满6年

13

59%

870

840

770

710

满6年不满7年

14

59%

870

840

770

710

满7年不满8年

15

59%

870

840

770

710

满8年不满9年

16

59%

870

840

770

710

满9年不满10年

17

59%

870

840

770

710

满10年不满11年

18

63%

930

900

830

760

满11年不满12年

19

63%

930

900

830

760

满12年不满13年

20

63%

930

900

830

760

满13年不满14年

21

63%

930

900

830

760

满14年不满15年

22

63%

930

900

830

760

满15年不满16年

23

63%

930

900

830

760

满16年及以上的

24

63%

930

900

830

760

    从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7年的一律按当地计发基数的54%核定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7年及以上的按照当地计发基数的63%核定失业保险金。

注:按最低工资一定比例计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个位取零上调到十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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