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3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提高后,按规定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计发其他待遇时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
二、各市、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短,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由省统一确定。具体调整计发标准见附件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地区档次划分见附件二。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待遇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规定科目列支。
四、各市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调剂功能,统筹考虑所属各县(市、区)基金支出情况,合理编制支出预算,切实落实调标资金。对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的县(市、区),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
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调整待遇标准工作落实到位。
河北省失业保险金调整计发标准
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累计缴费年限
核定领
取月数
基数
比例
核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
第1-12个月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1480
1420
1310
1210
满1年不满2年
3
54%
800
770
710
650
满2年不满3年
6
54%
800
770
710
650
满3年不满4年
9
54%
800
770
710
650
满4年不满5年
12
54%
800
770
710
650
满5年不满6年
13
59%
870
840
770
710
满6年不满7年
14
59%
870
840
770
710
满7年不满8年
15
59%
870
840
770
710
满8年不满9年
16
59%
870
840
770
710
满9年不满10年
17
59%
870
840
770
710
满10年不满11年
18
63%
930
900
830
760
满11年不满12年
19
63%
930
900
830
760
满12年不满13年
20
63%
930
900
830
760
满13年不满14年
21
63%
930
900
830
760
满14年不满15年
22
63%
930
900
830
760
满15年不满16年
23
63%
930
900
830
760
满16年及以上的
24
63%
930
900
830
760
从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7年的一律按当地计发基数的54%核定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7年及以上的按照当地计发基数的63%核定失业保险金。
注:按最低工资一定比例计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个位取零上调到十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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