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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失业保险 时间:2014-06-03 点击: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5〕106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失业登记条件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为由不予受理。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七)其他情形。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注销其失业登记:(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其他情形。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的衔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明确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并规定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省厅将视情况统一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主要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就业创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同等有效。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凭本人学生证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也可以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就业办)代为申领。各地要加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及时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三、加强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

 

  各地要及时调整就业信息系统相应设置,按照“操作程序便捷高效、登记信息完整准确、数据标准统一规范”的要求,在登记时必须注明被登记人员的就业或失业状态,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就业失业登记信息比对整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登记数据的质量。各地要以推进“信息化人社”建设为契机,提高就业失业信息电子化登记水平,完善就业失业信息监测系统功能,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失业登记方面的推广应用,以其加载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为强化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功能,提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宏观决策水平提供科学依据。

 

  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报告。

 

  联系人:朱德祥    0791-86386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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