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4月1日起提高失业金标准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功能,经省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提高我省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牡丹江市本级由现行每人每月530元提高到800元,月增加270元;所属县(市)由420元提高到546元,月增加126元。
这是牡丹江市自2008年以来,第五次提高失业金标准,意味着自4月份起所有在待遇期内近2千名失业人员将执行新的标准。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备的条件是: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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