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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房产中介的规定_内蒙古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25号)

来源:失业保险 时间:2020-03-11 点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

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7〕25号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区失业保险费率在2016年已降低0.5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维持0.5%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二、各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新费率核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已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

 

三、各盟市要进一步加强“五险合一”工作力度,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水平。

 

四、各盟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狠抓落实,尽早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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