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达州市财政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通知
达市人社办发〔2016〕22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分局、经开区财政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51号)要求,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将我市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1.5%降至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从0.5%降至0.4%。
二、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组织实施,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相关经办服务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到实处。
四、各地要综合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加强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和合理调度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五、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达 州 市 财 政 局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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