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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中再就业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失业保险 时间:2020-05-01 点击:

  失业保险金中再就业的标准: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由失业保险给予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按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标准发放。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相关规定:


  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1160元/月上调为1256元/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每月将可以多领96元。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要随之调整。我市自2012年1月起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以来,全市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各县失业人员待遇明显提高。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将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无须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长短而定,具体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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