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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的规定是什么意思|福建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失业保险 时间:2020-05-01 点击:

  福建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的规定是什么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税局


  关于调整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5〕162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暂降至2%,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可不缴纳个人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除外。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0.5%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三、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6〕23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缴费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以后月份缴纳失业保险费时抵扣,以抵扣后的金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五、各地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报告。


  2015年6月4日


  福建失业保险费率调整的有关规定是从2015年开始实施的,其主要内容是把福建失业保险费率从百分之三降低到百分之二,同时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也做了调整,单位缴纳1.5%,而员工自己缴纳0.5%,同时如果在失业保险费率调整过程中有问题的,需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1、社保局规定办理失业报备。这需要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员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办理报备不直接对失业本人。如果办理总人数超过8名,公司人事部还得提前通知社保局预约报备。公司随后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时应向离职人员转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回复的审核意见。


  2、、办理报备中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四种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1)单位出具的解聘通知书和相关档案材料。


  (2)社保局统一格式4联式,失业证明。


  (3)社保局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失业登表。


  (4)社保局统一格式一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3、失业登记之后。社保局审查失业登记合格后,通知失业人员前去培训并可领取失业金,同时办理下岗证。失业保险金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2013年南昌最低工资标准为1230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医的,可补助70%医疗补助金。


  4、个人后续的准备。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后,持社保局发给的审核文件和《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从下一个月起,失业人员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如何计算


  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对象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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