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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失业金最新政策_浙江省关于征求《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来源:失业保险 时间:2020-05-03 点击: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11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省就业局)。

 

联系电话:0571-85108830 传真: 0571-85108832

 

电子邮箱:lvdan@zjhrss.gov.cn

 

联系地址:浙江省就业管理服务局(杭州市狮虎桥路42号,邮编31000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2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政策

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

从2018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即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关于失业保险待遇及申领

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与城镇职工同等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停止发放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三、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

城乡政策统一前,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50%计算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以后的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折算或累计后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关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以户籍、地域限制其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农民合同制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应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后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相关失业保险费用不需转移。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省内转移的,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后合并计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其享受待遇所需费用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转移资金为应享受的剩余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0%(含基本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所需资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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