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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2014年度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就业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新疆关于2014年度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就业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失业保险 时间:2014-07-23 点击:

关于2014年度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就业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4〕4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就业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7号)中“在确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2013年从上一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地州市提取15%、自治区本级提取20%比例的资金用于就业”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14年底,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防范基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和项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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