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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_云南省关于适当降低工伤生育 保险费率的政策解读

来源:生育保险 时间:2014-10-23 点击:
 

我省工伤生育保险费率10月1日起调整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适当降低工伤生育

保险费率的政策解读

 

近期,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84号)和《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207号),要求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存量的地区下调费率。就此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人社厅负责人,对此政策出台背景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解答。

问: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文件出台的背景

答:当前,中国经济改革发展正面临“调结构、转方式”的关键时期,我省经济发展形势严峻复杂,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针对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和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通过适当降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可有效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进行了部署,近期国务院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适当降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方案,要求两项保险进行费率调整工作。

根据人社部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适当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结合全省两项保险实际运行情况,及时出台了我省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和措施,对我省各统筹区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调整范围、测算依据以及防范风险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从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适当降低费率工作。这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部署的具体措施;是完善工伤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两项保险经办精细化管理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为参保群众提供更优质服务的具体体现。

问:目前我省工伤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基本情况

答:工伤保险方面,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工伤保险制度已覆盖全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我省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为单位工资总额0.93%,职工个人不缴费。自1996年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能力不断加强,在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职工工伤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6月底,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342.85万人,基金收入5.83亿元,支出4.78亿元(其中因调整工伤长期待遇增加支出2202.59万元,占基金支出的5%),当期结余1.05亿元,累计结余22.7亿元。

生育保险方面,按照《社会保险法》、省人民政府颁布的《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全省生育保险制度已覆盖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8-1.0%,职工个人不缴费。自1995年实施生育保险制度以来,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在促进妇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底,全省生育保险参保279.26万人。基金收入8.68亿元,支出8.49亿元,累计结余12.49亿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3.16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增加1.98万人次,增长率17.7%。   

问:这次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范围?

答:这次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是依据统筹地区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存量划分的,不搞一刀切。目前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劳动力资源分布以及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因此,这次费率调整已充分考虑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政策调整主要取决于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存量,并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要求地方根据上一年基金收入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通过调整费率,将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基金存量在合理区间的地区,不进行费率调整。调整后将会逐步消化过多的基金存量,保持基金收支平衡,促进良性运行。

在工伤保险方面,具体要求是,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正常规模控制在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超过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要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浮费率等措施压减过多结存,促进基金结存回归正常水平。截止2014年末,昭通市、楚雄州、文山州累计结余不足9个月左右待遇支付额度,需要对基准费率进行调整;玉溪市、红河州、省本级累计结余在12个月左右待遇支付额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昆明市、曲靖市、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大理州、保山市、德宏州、丽江市、怒江州、迪庆州、临沧市11个统筹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8个月待遇支付额度,需要下调基准费率。

在生育保险方面,具体要求是,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凡是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支付额的,都应下调生育保险基金费率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截止2014年末,全省16个州市加省本级共17个统筹地区中,怒江州、迪庆州、曲靖市、玉溪市、昭通市、红河州、丽江市、保山市、楚雄州、西双版纳州等10余个统筹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额度且费率超过0.5%,应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0.1-0.5个百分点。另外,省本级2011年至2014年费率已从0.8%降低到0.4%,2015年报省政府同意后,至2017连续三年继续执行0.4%的费率。

问:这次调整费率的部门职责有哪些?

答:(一)工伤保险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每年浮动一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确定其所适用的费率档次,在执行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

(二)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率由统筹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具体缴费标准,报统筹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问:降低费率后可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多少?

答:经初步估算,生育保险全省12个统筹地区降低费率后,2015年10月-12月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约5700万元;2016年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约2.66亿元。

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93%下调到0.75%,预计2015年10至12月可减少参保单位缴费6400万元,其中省本级减少2070万元;不考虑参保、工资等增长因素,预计2016年减轻单位缴费负担25600万元,其中省本级减少8281万元。

问:在降低费率的同时,怎样控制工伤生育保险风险?

答:为了保证基金运行安全,此次降低费率的办法中规定了具体措施控制风险。

(一)工伤保险。此次国家和省级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文件主要在三个方面做了规范和调整。一是细化了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二是行业差别费率方面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全国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 0.7%、 0.9%、 1.1%、 1.3%、 1.6%、 1.9%左右。三是行业内费率档次浮动方面,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在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低于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要通过加大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二)生育保险。虽然生育保险与其他保险项目比较,预见性强,高风险支出相对比较少,可通过对怀孕和出生人口数据、工资增长幅度、医疗消费增长情况以及其他变量进行精确测算,控制基金运行风险,基金运行相对稳定。再次明确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一是明确降低费率的范围,对基金结存留有6~9个月支付额的区间;二是要求各地规范生育保险待遇,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及时了解生育保险动态变化,防范风险。三是当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时候,就要制定预警方案,通过临时补贴、动态调整费率等措施,力求基金平衡。

问:降低费率后是否会影响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答:这次调整费率工作不会影响参保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落实问题。国家和省级关于降低费率的办法都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进行费率调整。

问:如何监控费率调整的实施情况?

答:各地要加强对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建立费率调整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

各统筹地区要及时将年度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情况,以及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各统筹地区应在每年末将本地区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变化情况和浮动费率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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