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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关于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的通知】广东省东莞市关于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的通知

来源:生育保险 时间:2014-12-07 点击:

关于东莞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的通知

东社保函〔2015〕234号

 

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5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标准

 

(一)产前检查

 

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050元。

 

(二)分娩住院

 

市内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3000元;

 

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45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项目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200元;

 

流产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500元;

 

 

引产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700元;

 

输精管结扎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550元;

 

输卵管结扎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000元;

 

输精管复通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3000元;

 

输卵管复通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4000元。

 

二、其他生育保险待遇报销事项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标准有效期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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