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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江苏省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修订出台

来源:生育保险 时间:2015-01-17 点击:

《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修订出台

 

2016年1月29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修订的《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2005年4月,市政府以第1号令颁布《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实施十年来,切实推动了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的快速发展。这次修订主要依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第103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涉及到工伤认定职权调整、工伤待遇标准确定、工伤认定材料要求、工伤认定程序细化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办法》对工伤认定职权调整主要涉及高港区,《办法》实施后,高港区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直接向高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认定,而不再需要由市人社局办理工伤认定,将更加方便职工维权。

 

《办法》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五至七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时享受的工伤待遇,省政府第103号令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同时授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浮动确定结算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及周边地区确定标准情况,《办法》明确我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结算标准为五级18万元,六级14.5万元,七级11万元,八级7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结算标准为五级8.5万元,六级8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同时,《办法》还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法进行了规定,主要是参照职工平均工资上涨幅度、地区平均缴费基数上涨幅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对应护理等级的相应比例直接调整,实现同级同标准,体现了制度的公平合理。 近日,市政府将印发《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并公布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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