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人社工〔2016〕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基金运行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全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
此次费率调整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
具体调整如下:
按照行业类别划分,改原来的三类费率为八类,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1.2%、1.7%、2.1%、2.5%、2.9%、3.1%、3.3%;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或非建设工程承揽、人事代理)单位执行2.9%的费率。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别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费率的具体浮动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新的费率政策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时间暂定两年。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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