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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生育保险就医凭证的办理条件是什么】发放生育保险就医凭证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来源:生育保险 时间:2020-02-05 点击:

  注意事项


  (一)10月9日后(含当日)和医保新系统上线前停办中心端业务时申请办理生育就医确认的,统一使用新版生育就医凭证,原已办理的生育就医凭证继续使用,有效期至生育医疗终结期结束。


  (二)生育就医凭证是参保人在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和记账的凭证,参保人就医时须主动向医疗机构出示此证,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人、证信息,确认信息一致方能予以记账。


  (三)医疗机构申报月度生育医疗费用时,有住院医疗费用的,同时附上参保人出院小结并盖章确认。


  办理条件


  1、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基本条件即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一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2、申请人于施行人流、引产手术前或怀孕满16周后进行产前检查、分娩前填写《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加具意见并盖单位工作公章。


  办理程序


  1.单位经办人(参保人)备齐所需资料,到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2. 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验证材料后,即时审批及发放生育保险就医凭证;


  3. 单位经办人(参保人)确认生育保险就医凭证信息无误后,在《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签字确认。


  所需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需具同意生育意见并盖公章),属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凭已向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申报备案后的计生证明材料;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医院诊断怀孕周数及预产期的证明的原件;


  3. 小一寸近期照片1张;


  4.《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须盖单位公章)一式一份,异地分娩者一式三份。


  适用范围


  (1)怀孕不到16周,符合领取《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凭证》)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因突然流产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的生育医疗费用。


  (2)经单位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在境内异地分娩的参保女职工在外地选定的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怀孕16周后)和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3)已领取《就医凭证》的生育女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因产科原因急诊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的生育医疗费用。


  (4)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出现产科疾病,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不受此限)就医,经产科副主任(或以上)医师诊断属产科并发症的,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5)参保职工按计划分娩后,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行计划生育手术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其他符合生育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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