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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计划生育进站条例

来源:生育保险 时间:2020-03-14 点击:

  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越来越多,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关于计划生育进站问题:可以携带身份证和居住证(有些地区还需要一寸照片),到你外出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检查,然后开孕检证明寄回户籍地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1. 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2. 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 禁止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禁止胎儿性别鉴定。


  4. 对计划外生育者依照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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