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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和产假冲突吗|产假与探亲假冲突吗

来源:生育保险 时间:2020-05-09 点击:

  产假与探亲假冲突吗


  探亲假和女职工生育产假是两个性质不同的休假待遇。职工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即探亲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而产假是生育女职工专门享受的一种假期待遇。休产假的女职工还能享受探亲假,要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劳总险字12号);如果女职工未在配偶工作地生育或虽在配偶工作地生育,但生育休假后未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则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至于退休职工的探亲路费问题,原劳动部《关于职工退休退职后可否享受探亲待遇的复函》(劳险司字[1989]1号)规定,退休、退职职工已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不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问题,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或4年一次的探亲待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即可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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