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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计划生育新政策】2018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来源:生育保险 时间:2020-05-15 点击:

  2018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计划生育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主。条例不是每年都调整。如果没有新条例出台,执行的就是最后一版条例。想查条例的具体内容,建议查户口所在地的《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即有计划的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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