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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误工费_浙江省关于女职工奖励假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8〕24号)

来源:生育保险 时间:2020-05-17 点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女职工

奖励假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30天奖励假生育津贴计发起始时间的请示》(甬人社〔2017〕2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相关规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三十天奖励假定性的复函》(浙人大常法函〔2016〕39号)、《关于明确女职工产假享受生育津贴执行日期的复函》(浙人大常法复〔2018〕1号)要求,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该三十天奖励假属于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的98天生育假的延长,女职工相应的产假生育津贴应当从2016年1月1日起发放。

请你局按上述规定和要求做好生育津贴核发工作,切实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险合法权益。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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