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仍为19%,执行期限至
二、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分别为0.5%,执行期限至
本通知自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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