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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边州敦化市|吉林省延边州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医疗保险 时间:2014-12-23 点击: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延州人社办发〔2015〕32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43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州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经州政府同意,现对全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0.6%调整为0.5%,机关和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费率暂时不变。

 

二、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

 

用人单位要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调整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参保单位后,再由参保单位依法缴纳”。 

 

三、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

 

取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500元”政策。奖励费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区分情况由相应渠道支付。

 

四、加强基金监测和管理

 

各县(市)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在降低缴费费率后,要按照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内容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本通知由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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