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
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为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2016〕29号,经研究,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由于5月份全市
失业保险按2%费率(单位1.5%,个人0.5%)已经下达计划或已征收,决定在6月份过渡期对全市参保单位下达0.9%、个人0.1%征缴的计划。5月份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多征缴0.3%和0.2%部分,冲抵6月份应缴的部分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率仍为1.5%。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执行时间从2016年5月1日开始,7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在系统中统一正常调整为1.5%费率(单位缴纳职工工资总额1.2%,个人缴纳0.3%),降低费率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三、对于参保单位已在5月份办理职工停保、退休、终止或转出统筹范围外等手续,需退费的由单位社保专管员持相关资料(手续原件、退费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单位委托证明和单位帐号,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5月份单位相关人员退费手续。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失业经办机构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不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失业保险费征缴,认真清理以往欠费,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五、各单位按照要求,结合实际,尽快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报告。
新乡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