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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陕西省渭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医疗保险 时间:2016-02-05 点击:
第一条 根据《渭南市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的下列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生活,且父母有一方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子女); 2、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第三条 参保登记 (一)登记时需持下列资料 户口薄、本人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学生儿童除外),家庭成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证或医保IC卡,参保人员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三岁以下幼儿提供2张母子或父子同底二寸彩色照片。 下列特殊人员,还应同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1、低保人员提供《渭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参保登记时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 2、残疾人员提供(二级或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三无”人员(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三无”身份证明。 4、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 5、家庭成员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证卡(农民工子女也可提供其父母一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 (二)登记地点:凡符合参保范围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长期随父母在城市生活、上学的农民工子女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未设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属本市城镇集体户籍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集中办理登记。 (三)登记时间 从《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到当年12月15日为首次登记时间,以后每年10月1日至12月15日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期。 (四)登记程序 1、参保居民携带规定资料,首先到户籍所在劳动保障工作站(所)领取、填写《渭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1)。(www.wifi03.com) 2、劳动保障工作站(所)根据城镇居民填写的《渭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等资料,对参保人员资格、个人信息和家庭其他成员参保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参保居民身份类别和缴费标准,开具缴费单据,并将参保缴费人员的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 3、具有本市城镇集体户籍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集中登记并填写《渭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体户籍学生登记表》(见附表2),直接到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登记手续。 4、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在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参保缴费信息上报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市医疗保险经办处每季初对各县(区)上季度参保情况进行稽核。 第四条 参保缴费 (一)缴费标准 1、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其中,享受低保和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 2、城镇非从业居民按照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80元。其中,享受低保、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90元,财政补助140元。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三无”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全额给予补助。 4、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可给予适当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个人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凭缴费单据可由供养的直系亲属所在单位给予50%的补助。学生儿童凭缴费单据可由父母双方单位各给予50%补助。 (二)缴费时间与待遇享受时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10月1日至12月15日为次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完成撤村转居的被征地农民和新转入渭南市城镇户籍的各类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即时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缴费地点与方式 参保登记结束后,参保居民持劳动保障工作站(所)打印的缴费单据在指定银行以家庭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将缴费凭证反馈劳动保障工作站(所),劳动保障工作站(所)出具收费票据,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居民参保缴费信息上报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应进行核查确认。参保人员在60个工作日内到劳动保障工作站(所)领取医保IC卡。 具有本市城镇集体户籍的学生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根据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费额收集汇总后,直接到指定银行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后持缴费凭证由县级经办机构出具正式票据。 (四)断保续费处理 参保后中断缴费在一年以上的,办理续保手续时,个人应全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缴总费用的50%),财政不予补助;同时设置6个月医疗待遇等待期。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等待期。 中断缴费期间和等待期内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待遇。 (五)退费管理 1、参保居民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工作站(所)办理相关退费手续。劳动保障工作站(所)持《渭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表》(附表3)及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将参保居民已缴纳的次年个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予以退还。 2、参保居民在参保年度出国定居、户籍迁出的,自迁出之日起终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应征入伍、就业者自报到之日起终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后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已缴纳的当年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证卡管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处根据县(市、区)经办机构报送的《渭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系统自动生成的个人医保编号,统一制作《渭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并在50个工作日内下发到县(市、区),由劳动保障工作站(所)发给参保人,作为参保居民的就医凭证。 劳动保障工作站(所)或学校负责居民医保卡的发放工作。 第六条 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核算,封闭运行。 县(市、区)经办机构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县(市、区)实际参保缴费人数,以及各级财政应配套的资金数额报送本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2月23日前将本市实际参保人数,以及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应配套的资金数额报送市财政部门。

      本办法从2008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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