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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伤残评定前准备哪些病情材料

来源:医疗保险 时间:2020-05-16 点击:

  一、伤残评定前应准备哪些病情材料


  1、经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出院证明,-脑损伤较重者应有住院病历(复印件)。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片。


  二、办理伤残评定的途径


  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通过交警机关委 托鉴定的,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办案的交警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无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该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提定。交通事故咨询中心指出,在法院诉讼当中,当事人对以上两种途径取得的首次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均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申请重新鉴定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


  三、评定标准


  各国伤残评定的标准各不相同,中国根据残废者的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将残废划分为四等六级: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必须有专人照顾的,为特等残废;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部分活动需要他人扶助的,为一等残废;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到重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不便的,为三等乙级残废。一身兼有数处伤残的,评定残废时以重者为准;如数处伤残合并以后,影响到劳动能力的程度相当于高一级的,按高一级评定。凡伤愈后并未影响其劳动能力者,如子弹穿皮伤肉,不列入残废等级。1987年,中国对残疾人开展了抽样调查,国家颁发了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病残疾 5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均按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程度各分为一、二两级。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3类:①又聋又哑,即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②聋而不哑,即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③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失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单纯语言残疾不分等级,听力残疾则按听力丧失程度分为聋与重听两种。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通常用智力商数(iq,按一定方法测定的智龄与实际年龄之比)来衡定,分四级。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残缺,四肢或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评定方法是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即将日常生活分为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8项,在未考虑康复措施的情况下,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有困难的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根据总分将肢体残疾划分为4个等级。


  精神病残疾是指精神病人病情持续一年以上未愈,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在家庭、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所列10个问题评分,将精神病残疾划分为四级。


  这10个问题是向知情人就病人最近一个月内有关以下10个方面的情况提出询问:①职业工作情况;②婚姻职能、夫妻关系;③父母职能(若是父母);④社会性退缩;⑤家庭以外的社会活动;⑥在家中活动过少;⑦家庭职能表现;⑧对自己的照顾;⑨对外界的兴趣和关心;⑩责任心和对将来的计划性。对以上10项进行确切了解后给予评分:无异常为0分,确有功能缺陷为1分,有严重功能缺陷为2分。如果只有一个问题评为1分,或各题均评为0分,不属于精神病残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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