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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山东省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14-11-30 点击: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社会事业发展,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不断完善制度,扩大覆盖面,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纳入了养老保障范围,特别是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逐步扩大,目前只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退休人员排除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从我市看,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362.3万人,还有20多万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尚未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险,成为制度覆盖的“短板”和“孤岛”。因此,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是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的必然选择。

(二)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务员制度;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原有的退休制度还没有进行相应改革,造成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严重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同时,加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水平明显高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只进不出,给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带来不利的影响。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政策统一、规则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满足社会保障公平性、流动性和可持续性的要求,有利于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可有效减轻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提供有力的支撑。

(三)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与企业统一的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不同社会群体间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体现了制度公平、规则公平。但需要说明的是,改革并不意味着把各类人员的待遇保持在同一水平,而是通过实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养老保险的规则公平和制度公平。

(四)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退休费将实行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构建起更加有效的养老保险激励机制,能够更好地体现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更好地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方针,有利于更加全面地反映广大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提升大家的自我保障和社会互济意识。

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期准备情况

今年1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为推进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之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有关具体政策。1月15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省人社厅、财政厅也下发了具体实施办法。1月15日,8月6日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召开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电视会议,对这项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市委、市政府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为重点改革事项,摆在突出位置全力推动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听取工作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抓紧做好政策研究和测算论证工作,使我市各项准备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去年下半年,市人社局、财政局就在全市开展了信息采集工作,并参与了省人社厅组织的7轮17次数据测算;10月,按照省里的部署,启动了先期模拟运转,为改革进入实质性操作积累经验。近期我们按照省里的部署要求,集中精干力量,在广泛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起草了《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0月7日、10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分别专题研究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通过了《实施方案》,并对下一步改革工作做出了部署。11月2日,市政府印发了《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德政发﹝2015﹞16号);11月13日,市政府召开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正式启动了全市的改革工作。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总体思路可概括为:“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五是改革在全市范围同步实施。

改革的基本原则有五点: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工作人员参保缴费积极性。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三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四是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按改革后政策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总体水平不降低。五是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发展相促进。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解决目前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逐步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

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主要体现在市政府印发的《实施方案》中。主要精神表现在以下12个方面。

(一)关于改革范围和时间。《实施方案》规定,这次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这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需要说明两点:一是要严格按照编制管理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必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编外人员,已经退休的,可以保留在参保范围内。未退休的,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二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在这次改革范围,离休人员离休费、1-3个月生活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他待遇由所在单位从原渠道列支,可以由原单位发放,也可以委托社保经办机构代发。

这次改革的时间(改革基准日)为2014年10月1日。

(二)关于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在缴费政策上,总的原则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这既有利于政策衔接,也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规定的工资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一样,实行“3倍封顶、60%托底”的政策:超过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这里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上面提到的“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问题,按照省《实施意见》规定,可以依据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也可依据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我市选择的是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主要是因为我市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时,依据的是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为了保持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政策统一,我市选择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过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方式,采用退休时工资打折的办法,例如,相同职务职级的退休人员,35年工龄和40年工龄均按照90%比例计发退休待遇,这种计发办法不能完全体现工作年限变化。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确定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多种因素挂钩,这样更能充分体现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的价值取向。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主要体现了“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统一规定的月数计发。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体现了“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新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能够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

(四)关于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政策。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大幅波动,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这也是历次重大改革取得的成功经验。

“老人老办法”就是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今后的待遇调整政策;

“新人新办法”就是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中人逐步过渡办法”就是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例如,今年退休的职工,若按老办法计发4000元,按新办法计发3900元,老办法高于新办法,则按4000元计发。若按老办法计发3900元,按新办法计发4000元,则过渡期内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按3910元计发,第二年退休的按3920元计发,以此类推,到第十年退休的按4000元计发。这样的制度设计,就能保证新老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而不至于前后待遇大起大落。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省里尚未公布视同缴费指数,国家和省里也正在研究制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在这些具体政策出台前,2014年10月1日改革以来,我市新退休人员暂时先按《实施方案》规定的老办法核定发放退休待遇,待上述有关政策明确后,再重新按新办法核定待遇,并进行新老办法对比,多退少补。

(五)关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按照改革前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退休时,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可以提高5%-15%。这次改革规定,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也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独生子女父母等符合条件的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180个月。其中,计发月数主要是根据我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平均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这种计发办法既考虑了与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加发待遇水平的衔接,也考虑了与企业独生子女待遇水平的总体平衡。

(六)关于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待遇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既有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又使他们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需要说明的是,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同步调整,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这一做法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有利于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而造成领取待遇的不平衡。

(七)关于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改革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都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方面,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另一方面,可以解决部分人员(主要是“中人”)因改革造成退休待遇落差,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衡衔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规定,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连同投资运营收益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工作人员在达到规定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由本人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来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一是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是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但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能再作更改。

按照国家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目前,国家和省里正在研究有关政策。待国家和省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再行制定我市的职业年金实施意见。

(八)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随着城镇化加速,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地区、跨险种间流动就业更加频繁。这次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参保人员在本市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是参保人员跨市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转移资金的目的,主要是实现两地之间的基金利益平衡,避免产生流动阻碍。这种转移办法,与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一致的,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人员的有序流动。需要说明的是,无论采取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累计计算,确保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受损。

(九)关于做好与现行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的衔接。自1999年开始,我市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实行了单位和个人缴费制度。但是试点中,缴费情况与本人退休待遇不挂钩,仅仅是一种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这次改革中,国家和省里明确规定,各地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要与新制度实行并轨。因此,我市规定:一是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工作人员,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二是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原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可以先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其中,改革前未建立个人账户制度,或虽已建立个人账户制度,但未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已退休人员自改革之月、未退休人员自退休之月,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已经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并已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改革前已退休人员按照原规定继续发放,改革后新退休人员不再按照原规定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自退休之月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十)关于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为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施方案》对单位、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责任作了明确。作为单位和个人,凡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做到应缴尽缴。作为经办机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作为政府,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一)关于基金管理和监督。为增强基金调剂和支撑能力,结合目前的财政分级管理体制,现阶段我市暂实行市级基金调剂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市级统收统支的统筹制度。当县市区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由市财政结合省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但是不管实行何种形式的统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都要做到“五统一”:即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经办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平台。现阶段,基金的管理模式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各县市区结余基金由市授权县市区代管,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主要考虑是,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供款渠道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财政责任;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负担系数”、“养老金替代率”比企业高,不与企业混用基金,可以避免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十二)关于经办管理服务。按照规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包括按照经费保障渠道,由市本级保障的市驻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实行市级集中经办管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各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包括由县市区保障的市驻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由所属县市区管理,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市里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支付,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五、下一步推进改革的主要工作安排

从总体上看,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起步比较早、基础打得比较牢、工作做得比较实,走在了全省前列,为开展下一步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体制机制转换和利益调整,政策性强,牵动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推进过程中还面临诸多难题,比如国家和省里政策还需补充完善,工作中的不确定因素仍比较多;不同群体之间情况差异大,政策衔接平衡难度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称、岗位级别设置复杂,工作量很大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边推进、边完善、边解决的工作思路,科学组织,统筹兼顾,扎实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一是指导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做好改革启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全市改革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及时跟进研究国家和省最新政策动向,结合我市实际,做好后续政策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并抓好落实。三是分期分批开展政策、经办和信息化应用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把握水平和业务能力。四是加强对改革重要意义、主要政策、经办管理服务措施等的宣传,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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