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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关于印发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河北省邢台市关于印发《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14-12-30 点击:

关于印发《邢台市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开区、大曹庄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规定,为加快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经邢台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制定了《邢台市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8日

 

邢台市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规定,为加快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央、省委和市委全会精神为指导,着力推进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建立起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二、总体目标

 

坚持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立足增量改革,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启动时间

 

这项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改革实施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事业单位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每年为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l%。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发放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六)基本养老金调整

 

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各地不得自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

 

(七)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按8%缴纳,个人按4%缴纳。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基金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八)统筹层次

 

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实行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在明确各级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的基础上,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我省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在跨省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衔接

 

各地要做好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期间的参保单位、人员转移接续工作,妥善处理个人缴费本息和基金结余。要按照试点统筹范围,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期间的基金进行清理核算,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作人员,在试点期间形成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单独管理;对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人员,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按照政策规定做好养老保险衔接工作。

 

(十二)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按规定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准备阶段(2015年12月底前)

 

印发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安排部置我市改革工作;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机构、人员、设施、经费等各项准备工作;各县(市、区)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上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摸底启动阶段(2015年12月底前)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要尽快摸清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数量底数,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分类统计和造册,年底前启动参保登记工作,对单位性质清晰、编制管理规范的先进行参保登记;编制管理不规范、遗留问题较多的,尽快清理规范,妥善研究解决。

 

(三)参保运行阶段(2016年1月—2016年6月)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明年上半年完成全部参保登记工作,妥善解决各类未参保人员的保障问题;配合省做好操作系统、软件的测试工作,搞好上线运行,确保数据准确、规范运行;逐级制定培训计划,做好业务人员政策业务培训工作,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总结完善阶段(2016年7月—2016年12月)

 

认真总结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切实解决改革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确保这项改革协调运行、不断完善。通过召开座谈会、观摩会以及外出考察学习等有效形式,大力推行先进经验和做法,使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各项政策的精神实质,全面把握政策要点,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把握时间节点,按照省、市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有条不紊地开展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启动和运行。

 

(二)广泛进行宣传,加强政策培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要突出宣传重点,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政策、经办服务措施等,消除误解,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和支持改革,为凝聚社会共识、推动改革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不断提高经办水平,做好经办服务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扩大信息公开范围,优化公开平台和流程,自觉接受广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监督。

 

(四)健全组织机构,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各县(市、区)要迅速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各级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职责,精心组织,加强工作指导,及时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做好改革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按时拨付资金,确保及时发放;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依据有关政策和此项改革的需要,做好编制相关工作;各级组织、宣传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和改革需要,主动作为,发挥作用。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顺利进展。各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及时上报和解决,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要提出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按时间节点、按政策要求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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