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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失业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19-12-25 点击: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说白了,就是我没想辞职,但是不得不离职。那么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有些地方,一旦超过了60日就不予办理了。需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办理失业保险业务机构申领手续(一般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所以一定要赶紧办理。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待遇主要有: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常见疑问解答


  1、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如何规定?


  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1)自选专业报名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2)医疗补助金。每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10元的医疗补助金。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哪些情形应终止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档案代管机构,为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委托档案代理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申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再次失业人员怎样计算缴费年限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天津失业保险申领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所在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登记凭证。


  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失业登记凭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市户籍的,到本市居住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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