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有关单位、行业单位、中央企业: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05号)规定,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按每人每年9.2万元筹集,其中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5万元缴纳,其余部分由省财政补贴;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12万元缴纳,其余部分由省财政补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医药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2万元缴纳。上述筹资标准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经研究,决定将浙人社发〔2014〕105号文件规定的筹资标准执行期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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