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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问答有哪些】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问答有哪些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20-02-13 点击:

  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问答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问答


  一、基本养老保险


  1、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为什么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不同于自愿选择的商业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一项保险制度,凡在实施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时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使之老有所养。我国的养老保险对象,原来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使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频繁流动变得十分普遍。为解除城镇劳动者在择业时的后顾之忧,优化配置劳动资源,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服务;同时,由于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趋向老龄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家庭结构将发生较大的变化,因此,国家要求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也必须参加统一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同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是什么?


  根据1978年国务院国发[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注: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和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1998年1月1日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


  原则和基本属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凡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和企业都必须参加,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一种企业经营活动,通过双方按自愿原则签订契约来实现,是否参加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愿。


  保险的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主要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对象,其作用在于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商业保险则以自然人为对象,其作用是在投保人发生事故危险后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为社会作贡献的劳动义务,而后获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实现权利和义务基本对等。商业保险强调以投保人所缴保险金的多寡决定危险发生后领取补偿金额的多少,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关系。


  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集中领导,社会保险机构专门负责管理,实施多项保险待遇,并实行社会保险业务工作与群众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三位一体,属于行政领导体制,并接受全体公民监督。商业保险则是由自主经营的各级保险公司自行经营,属于金融体制,它只负责补偿经济损失,不涉及补偿后的社会服务,也不受公民监督。


  5、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的范围和对象是: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2)股份有限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3)在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中方职工;


  (5)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6)城镇个体劳动者;


  (7)城镇自由职业者。


  6、企业和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企业是否可以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和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按《劳动法》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如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规定,职工仍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企业有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能享受哪些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可享受下列待遇:


  (1)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直至死亡。


  (2)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


  (3)死亡待遇: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


  8、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缴费工资)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2)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19%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9、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作用是什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参保人员本人缴纳部分即缴费工资的8%记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按记帐利率计息一次,记帐利率由省人民政府参考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并予以公布。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按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不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10、个人帐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什么项目?


  (1)个人帐户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的部分正常调整金额;


  (3)参保人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应继承部分;


  (4)按有关规定应该从个人帐户中一次性支付的金额。


  11、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1)“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


  ①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②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下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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