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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中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有何突破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20-02-15 点击:

  近日,唐某来电话咨询,我国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其中,工伤保险待遇有新的突破。新《社会保险法》中,如果发生工伤,具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有哪些?哪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就唐某咨询的问题,相关律师回复如下:


  《社会保险法》中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有三项突破,扩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向第三人追偿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时《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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