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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作用有哪些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20-03-14 点击: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作用?


  1、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2、进城求职农民工、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3、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4、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用人单位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为劳动者办理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等事务以及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6、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是什么?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劳动者在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求职登记时,均可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到什么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1、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区工作站)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2、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取得毕业证前在高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取得毕业证后在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劳动者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


  2、户口簿。


  3、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


  4、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


  5、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毕业证书。


  6、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7、《再就业优惠证》、《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未上缴的,应将原件上缴。


  五、我市哪几类人员进行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


  2、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


  3、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者。


  六、到什么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应统一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蚌埠市用工增加(减少)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还应提供办证所需的相关资料。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或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乡镇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其中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七、我市哪几类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5、士兵、运动员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其它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它失业人员。


  八、到什么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中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个人档案等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个人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携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办失业保险待遇。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同时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2、其它类型的失业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工作站(或乡镇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九、办理失业登记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4、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5、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8、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十、失业登记在什么情况下进行注销?


  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其它:户籍迁出本市(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后补办,向何机构申请补发?


  答:《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以登报挂失方式公示,向原发证机构报告,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十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违反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未加盖发放专用章和钢印的无效。《就业失业登记证》严禁转借、转让、出租、伪造和涂改。劳动者转借、转让、出租《就业失业登记证》,供他人骗取、套取就业扶持政策或补贴资金,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终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通过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骗取、套取就业扶持政策或补贴资金,依照有关规定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应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系统进行记录或备注。


  十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如何年审?


  答: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的对象为本年度前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对象和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年审合格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页内注明"年审合格"。未参加年审的或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其就业援助对象资格,停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十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内容有哪些?


  答: 年审内容主要包括:


  1、劳动者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2、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情况。


  3、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情况。


  4、有无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


  十五、《就业失业登记证》在什么情况下注销


  答: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注销: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移居境外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亡的。


  6、依据法律法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它应当失效情形。


  十六、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的范围是哪些?


  就业援助对象共分五类,总的前提条件是:本市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失业登记",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用的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


  4、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6、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7、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8、其它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它就业援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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