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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康市邮编_陕西省安康市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制度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14-07-01 点击:

安康市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制度

 

2014年中省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安康市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深入调研,精心测算,反复沟通,及时制定出台了《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新的《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建立了丧葬费补助金制度。全市各县区相继探索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制度。即从2014年1月1日起,凡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800元丧葬费补助。建立了长缴多得机制。鼓励青年居民尽早参保。将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挂钩,对连续参保缴费超过15年城乡居民,每多缴费1年,领取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在原标准之上每月增加2元,鼓励适龄城乡居民长缴多得。建立了养老金梯次增长机制。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低于65元/月,在此基础上统一建立基础养老金年龄梯次增长机制。除宁陕县基础养老金不作调整外,其余9县区和高新区年满60-69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5元/月,70-79周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75元/月, 80-89周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85元/月,90-99周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95元/月,100周岁以上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05元/月。提高了缴费补贴标准。财政对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年缴费200元以下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年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年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年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充分调动了城乡居民参保和续保的积极性。

 

  《实施办法》取得了两个突破,一是统一了全市政策,二是建立市级财政分担机制,为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逐步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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