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有关规定,参照外省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牵头草拟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发放退休补贴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7月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社会保险大厦607室养老保险处(邮政编码:530022)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XSI@163.com。
联系人:王婕茹,联系电话:0771-587830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15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
发放退休补贴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党委组织部,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中央驻桂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的规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调整发放退休补贴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对2014年9月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且于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并符合原有政策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二、计发标准
一次性退休补贴=退休人员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月数。目前,计发月数根据广西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确定为240个月。
获得多个同一级别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按其中最高的一个计发比例计算一次性退休补贴;获得多个不同级别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计发比例可以累加,但加发或累加后的比例与原退休费计发办法按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计发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
三、资金渠道
发放退休补贴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并由工作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四、审核程序
符合领取退休补贴人员,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核;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各市、县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五、其他事项
(一)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实际执行之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按原规定享受了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待遇的,在领取一次性退休补贴时应予扣除,由单位与退休人员清退结算后,改按本通知规定发放。
(二)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获得荣誉领取一次性补贴
审核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2017年6月15日
附件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获得荣誉领取一次性补贴审核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退休时间
计算工龄起始时间
退休时根据文件规定,按工作年限(满)计算的退休费比例
应提高的退休费比例
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年月基本工资标准
机 关
事业单位
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级别(岗位)工资
岗位
工资
薪级
工资
退休时职务职级
申报理由
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本人档案各一份,报批时,请附获奖材料原件、退休审批表及其复印件。
附件2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
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发放退休补贴政策
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5年,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2015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将原按基本工资一定比例增加的退休费调整为一次性退休补贴,不再随养老金发放,以体现相同奖项相同奖励标准的公平性。
2016年3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就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问题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地在确定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标准时,原则上参考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原有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本省(区、市)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为修改完善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省部级以上劳模等退休时给予补贴的政策,我们草拟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发放退休补贴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就退休补助的发放范围、计发标准、资金渠道、审核程序、实施时间、政策衔接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关于发放范围
根据人社部发〔2015〕28号关于“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和“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的规定,对2014年9月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的加发退休费政策,调整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二)关于计发标准
根据人社厅发〔2016〕38号文件规定,参考外省经验,明确一次性退休补贴计算办法。
一次性退休补贴=退休人员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系数(240个月)。
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最近年度(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广西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数据,2010年广西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81.22岁,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8.02岁,乡村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4.13岁,综合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为城市人口的实际,参考外省经验,计发月数确定为240个月。日后,自治区统计局公布新的广西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后再适时调整。
(三)关于加发比例上限
根据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有关规定,对加发退休费比例确定上限标准。《通知》规定:获得多个不同级别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计发比例可以累加,但加发或累加后的比例与原退休费计发办法按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计发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
(四)关于资金渠道
根据人社厅发〔2016〕38号的规定,《通知》明确规定:发放退休补助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由各单位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并由工作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五)关于审核程序
根据干部管理的权限和职责,《通知》规定:符合领取退休补贴人员,自治区管干部报自治区组织部审核;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各市、县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六)关于实施时间
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衔接,避免政策空档期,通知实施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
(七)关于政策衔接
对2014年10月1日至《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按原规定享受了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待遇的退休人员,通知规定由单位与退休人员清退结算后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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