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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如果没有工伤保险】什么是工伤保险简述工伤保险的作用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20-05-05 点击:

  什么是工伤保险简述工伤保险的作用


  工伤保险


  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有什么作用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组成部分,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达的标志。


  (2)实行了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保险体现了国家和社 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的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工伤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的特征以及我国的现实,我国工伤保险原则是:


  (1)强制实施的原则。即国家立法强制所有的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包括国营、集体、私营、乡镇、三资企业和有收入的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劳动者在内,均须按月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违者给予法律规定的惩罚。


  (2)保障与赔偿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原则对受保人给予物质上的充分保证,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工伤、疾病、失业等保险制度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工伤保险还应具有赔偿原则,这是工伤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区别。


  (3)社会化的原则。工伤保险的社会化主要指三个方面,即范围的社会化、资金的社会化和管理的社会化。


  (4)企业一方负担及差别费率的原则。工伤保险个人不负担保险费,主要由企业负担,这一做法符合国际惯例。


  (5)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及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三者之间有紧密联系。


  (6)无责任补偿原则


  又称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雇主、其他人或自己,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二是,这种补偿责任不完全是由雇主承担,而且应由国家的社会保险相应机构来承担。按这一原则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保险的弊端。


  (7)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是要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


  (8)集中管理原则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无论从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调查,还是医疗鉴定,由专门、统一的非盈利的机构管理是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


  (9)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职工,职工和遗属在得到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作为对伤害者“精神”上的安慰。此外,对供养的遗属根据人数要支付长期抚恤金,直到他们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这种补偿原则,已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10)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为了区别不同伤残和职业病状况,发放不同标准的待遇。各国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时,都制定了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并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受职业伤害的职工受害程度予以确定。根据不同的等级,发放不同标准的伤残津贴,享受不同职业病等级待遇。


  (11)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原则


  工伤保险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1、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2、工伤职工或者单位对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率不服的;


  (3)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1952年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险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是:


  1、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


  2、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


  3、由于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者;


  4、由于供养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1、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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