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养老保险 > 离职发现公司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_离职发现公司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

离职发现公司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_离职发现公司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20-05-15 点击:

  离职发现公司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员工怎么办


  公司缴纳部分不需要员工承担。


  辞职了,将社保转移为个人的,由个人缴纳。


  把档案转到当地人才中心,办理个人人事代理,个人来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就可以。


  养老保险缴费:


  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养老保险时,将按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缴费:


  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


  社保缴费基数不能“约定”


  社会保险的缴费多少,主要根据缴费基数的多少来决定,因为单位或个人缴纳部分的比例是固定的,即单位为 36。5% ,个人为 11% 。缴费的总额是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之积,由于比例是确定的,所以缴费的基数就成了关键。什么叫缴费基数呢?通俗点讲,就是职工的平均月收入。比如,你上年度的平均月收入是 3200 元,但是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是 2000 元,那么社会保险缴纳应当按哪个工资来计算呢?


  郭小姐是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对员工的工资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形式,即将工资分解成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根据具体考核计算每月工资。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随着市场情况不断调整变化,郭小姐的每月工资收入变化也较大。为了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公司与郭小姐约定:以基础工资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郭小姐虽然对公司的说法有异议,但为了能够在公司长期工作下去,因此也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于是,公司就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基础工资为郭小姐缴纳社会保险费。


  3 年后,公司在合同终止时通知郭小姐不再续订劳动合同,郭小姐对公司不再续用自己感到失望。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郭小姐向公司提出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与自己工资收入不符的问题,希望公司予以解决。公司表示双方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已有约定,公司按约定为郭小姐缴费不存在问题,所以对郭小姐的要求予以拒绝。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养老金的缴纳不足15年怎么办


  (一)3种途径解决缴费年限不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六条中明确写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结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的具体情况,可以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1、可以参照《北京市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在京延长缴费至满15年或将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户籍所在地,并按照当地政策申领养老金。


  2、对于京籍非农业户口人员,可将自己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户口所在街道办理延长缴费,继续缴纳至满15年。


  3、对于京籍农业户口人员,可将自己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继续缴纳至满15年。


  (二)提前退休怎么领养老金


  很多人因为各种原因,并不想干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而是想提前退休,可能在四五十岁就想辞职不干了,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已经缴够15年,可是又没有达到领养老金的年龄。他们也很疑惑——我们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未来的养老保险待遇怎么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若按月领取养老金需同时满足:


  1、累计缴费满15年;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员工必须得等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才能申领养老金待遇。


  那么,养老金待遇多少是此类员工非常关心的。在此之前,首先要明确一下“辞职不干”不等于“不缴纳社会保险”,一般意义上来讲,辞职不干是指不再有用人单位,从而也就不再有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这样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条来缴纳社保,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保部门常常会宣传养老保险是“多缴多得”,鼓励大家多缴费。到底是不是这么一回事呢?从计算公式当中可以发现,缴费年限长,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比例就大;缴费水平高,实际缴费指数就相应高,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结果就高,由此可见,“多缴多得”并非虚言。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www.zbssb.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15900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