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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养老保险 时间:2020-05-23 点击:

 2018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同意,3月28日人社部和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6月12日人社部农村社会保险司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社厅(局)发函《关于调度各省份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个机制和2018提标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要求各省份要根据文件精神及部领导指示要求,应于2019年底前出台有关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政策调整机制政策文件。对照本市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我市现行政策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提前探索,先行先试,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上进行了大胆尝试。2008年建成了无保障老年人福利养老金制度和“新农保”制度,2009年我市在“新农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新农保”与“城居保”制度的统一。

 

  2011年建立了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每年随其他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同步调整,截至2017年已经连续实施7年9次调整。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280元调整到610元,福利养老金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到525元。

 

  由于制度建立时按比例确定的年缴费标准参考的收入指标增长较快,所涉及的参保人收入水平较低,无法承受逐年快速增长的缴费标准。2013年经报请市政府(京政府办文第30290号)同意,我市确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定额缴费机制和定期调整机制。当年起最低年缴费标准为1000元,最高年缴费标准为7420元。年缴费标准将根据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和基础养老金水平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2017年,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缴费激励机制,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7〕24号)。将最高年缴费标准由7420元提高到9000元。同时,适当提高了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档次及补贴额度,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并增加缴费补贴档次。对选择最低缴费至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以下类同)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2000元至40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选择4000元至60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120元;选择6000元至最高缴费标准的,每人每年补贴150元。以期引导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最终实现多缴多补多得。

 

  二、我市对照《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情况

 

  《指导意见》明确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五项主要任务: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缴费补贴调整三项机制,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根据《指导意见》的主要任务要求,逐条对照分析,我市拟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政策:

 

  (一)健全缴费标准调整机制

 

  一是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定额缴费及年最高缴费标准的限额参考标准。二是明确提出要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标准的要求。对决策机制也进一步明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一是重申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继续随本市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同步调整的相关规定。二是增加了对老年居民倾斜政策规定。三是明确调整依据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四是明确了决策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涉及城乡居民切身利益,是重要的民生工程,调整方案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适时提出,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

 

  通过以上规定,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养老金中的比例,发挥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方面作用,提高待遇水平。

 

  三、下一步需要完善的政策内容

 

  对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目前实施的各项政策,还有以下两方面内容需要今后择机进一步完善。

 

  (一)关于年限基础养老金

 

  《指导意见》提出:“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鉴于我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考虑到大龄低收入参保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对于2009年制度建立时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大龄人员,只要逐年进行缴费,男达到60周岁、女达到55周岁时就可以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遇领取不受最低15年缴费年限的限制。根据这项规定,我市满足超过最低缴费年限条件的人群,最早应该出现在2024年。为了能够更合理的确定年限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制定相关鼓励政策,建议此项政策待2020年以后考虑完善。

 

  (二)实现个人账户保值增值

 

  《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按照48号文件第十三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按照此项规定,投资运营的委托人为省级部门,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区级统筹管理。我市基金市级统筹已纳入“十三五”规划,根据工作计划,“十三五”末本市将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市级统筹管理。因此,待“十三五”末期结合基金市级统筹方案一并制定资金汇集、核算等委托投资管理办法。随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再进行投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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