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沪劳保福发(2003)37号文件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申领补充养老金的手续: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
(2)出国、出境定居并办理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
(3)与本市用人单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户籍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籍与本市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死亡的。
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分配方案办理个人账户调整手续,确定个人的补充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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