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第一类: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资、合资、乡镇等所有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私营企业主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第二类:经营核拨、核补、自筹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包括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职工)。
第三类: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得(指社会团体设立的常设工作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是指参加社团的会员)。
第四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五类:机关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
第六类: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雇主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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