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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布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发布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和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

来源:养老金调整表 时间:2015-08-02 点击:

为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5〕44号),把企业工资指导线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之一,进一步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工资收入初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决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2016年共发布企业货币工资指导线及13个行业货币工资指导线:

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8.5%;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预警线为13.5%;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0%。

农林牧渔业: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2.5%;下线为3.0%。

采矿业: 基准线为2%;预警线为4%;下线为3.0%。

制造业:基准线为7.5%;预警线为9%;下线为3.0%。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基准线为8.6%;预警线为13%;下线为3.0%。

建筑业:基准线为11%;预警线为13%;下线为3.0%。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基准线为6.5%;预警线为9%;下线为3.0%。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基准线为12%;预警线为13.5%;下线为3.0%。

批发和零售业:基准线为10%;预警线为12%;下线为3.0%。

住宿和餐饮业:基准线为7.5%;预警线为13.5%;下线为3.0%。

金融业:基准线为7%;预警线为11%;下线为3.0%。

房地产业:基准线为4.5%;预警线为6.5%;下线为3.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基准线为11%;预警线为13.5%;下线为3.0%。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基准线为9%;预警线为13.5%;下线为3.0%。

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应与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合理控制人工成本,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同时,结合我区今年经济发展形势,企业根据工资指导线,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情况下,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率。其中,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在货币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和预警线区间内安排货币工资增长;对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货币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和基准线之间安排货币工资增长;企业除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在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零增长或适当负增长。职工在法定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货币工资不得低于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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