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优字〔2012〕35号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 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皖人发〔2008〕45号(www.wifi03.com)
三、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民优字〔2012〕35号执行。皖老字〔2012〕52号
四、皖人发〔2008〕45号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规定执行。
扩展阅读文章
推荐阅读文章
推荐内容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www.zbssb.com
Copyright © 2002-2018 . 帮手社保|12333社保查询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159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