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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厂房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来源:热门资讯 时间:2016-09-19 点击:

  对于出租人来说,自己收取了承租人租金,就应当在租赁期限内,提供房屋的使用权,如果要将租赁房屋出售的,承租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厂房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厂房承租人是有优先购买权的。


  优先购买权救济的途径选择问题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该条规定来看,优先购买权在受到侵害时诉求损害赔偿是其享有的法定权利,但其中并没有涉及承租人是否还有其他的救济手段,但从其权利创设之价值来看,其在于对生存和安全以及秩序价值的追求,从而更加便捷高效的发挥物之使用效能。而且从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及立法本意来看,其目的在于赋予承租人诉诸公权力介入,从而强制出租人就承租人的购买要约进行承诺。因此,当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诉求赔偿并非其唯一的救济手段,其主张以同等条件与出租人签订买卖合同亦是题中应有之意。


  但是,当我们承认承租人在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后既可诉诸赔偿也可要求强制缔约时,那该等救济手段是否应有一定的顺位呢?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此规定,小编认为该问题还有探讨的必要和空间。


  小编认为,原则上应由承租人先行主张强制缔约,在诉求强制缔约不被法院支持时才可另行主张损害赔偿。毕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在于对其“购买”优先权的确认,其立法的本意也在于通过立法对其“购买权优先”的保护以使其来获得对承租物的支配权,从而最大程度实现对优先购买权设定的价值追求。当然,原则中也应有例外,小编认为当出现《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非因承租人自身原因导致其优先购买权不被人民法院支持的情形时,譬如:(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小编认为,如果出现上述等情形则可不要求承租人先行主张优先购买权,其可径行主张损害赔偿,否则如机械适用由当事人从事优先购买之主张却胜诉无望的诉讼程序时一则有失公允,二则浪费司法资源。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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